退訂同意須知:依據「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
- 住房日當日 ,不退還已付之款項。
- 離住房日 1 天至 1 天之間,退還已付款項比例之 20 %。
- 離住房日 2 天至 3 天之間,退還已付款項比例之 30 %。
- 離住房日 4 天至 6 天之間,退還已付款項比例之 40 %。
- 離住房日 7 天至 9 天之間,退還已付款項比例之 50 %。
- 離住房日 10 天至 13 天之間,退還已付款項比例之 70 %。
- 離住房日 14 天前,退還已付款項比例之 100 %。
- 如於預訂住宿當日,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時,以民宿所在地縣市政府頒布狀況為判定準則,可退還已支付全額款項或保留已支付款項一次,以半年為期限。
- 如需延期,請提前告知(以一次為限)。
- 以上退款需扣取行政手續費每筆訂單$30元,如訂金採信用卡支付金流手續費為100元。
- 訂房後如已完成訂金匯款,臨時因故需延期或更改日期,皆以一次為限,且須在原訂住房日期7日前提出。